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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4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63號 債 權 人 勝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全 債 務 人 韋小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零玖佰參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63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9年9月30日   │1,585,574元      │109年9月30日     │AG0000000       │ ├──┼─────────┼───────────┼───────────┼───────────┤ │002 │109年10月31日   │1,055,358元      │109年11月5日     │AG0000000       │ └──┴─────────┴───────────┴───────────┴───────────┘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