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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8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21號 債 權 人 康雅婷 債 務 人 世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焜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   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   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   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本件聲請之支票號碼:LJ000000   0~LJ0000000號,其發票日為民國109年12月20日~民國111   年3月31日尚未屆期,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   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