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98號
債 權 人 崇隆重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佰鋒
上列
債權人崇隆重電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鋐電能源有限公司間
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崇隆重電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鋐電能源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