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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4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05號 債 權 人 元新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凱 上列債權人元新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兆禾機械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新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聲請繕本7件,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