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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46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25號 債 權 人 英達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發 債 務 人 兆禾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杰即蔡招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參仟壹佰柒拾壹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25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發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9年8月24日   │44,347元       │109年8月24日     │CP00000000      │ ├──┼─────────┼───────────┼───────────┼───────────┤ │002 │109年9月24日   │5,024元        │109年9月24日     │EJ00000000      │ └──┴─────────┴───────────┴───────────┴───────────┘ ┌────────────────────────────────────────────────┐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25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9年10月30日   │777,376元       │109年10月30日     │UA0000000       │ ├──┼─────────┼───────────┼───────────┼───────────┤ │002 │109年10月30日   │100,349元       │109年10月30日     │LGA0000000      │ ├──┼─────────┼───────────┼───────────┼───────────┤ │003 │109年10月20日   │331,386元       │109年10月20日     │TX0000000       │ ├──┼─────────┼───────────┼───────────┼───────────┤ │004 │109年11月10日   │144,060元       │109年11月10日     │TX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