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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沐禾美容美髮時尚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8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198元正,經催繳,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