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
債 權 人 一八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
債權人一八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景新園藝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一八六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抑或
為「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如未約定,利息應自送達翌
日起算。
二、請補
聲請狀
繕本7件,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