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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 債 權 人 一八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債權人一八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景新園藝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一八六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抑或   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如未約定,利息應自送達翌   日起算。 二、請補聲請繕本7件,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