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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 債 權 人 牛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良 上列債權人牛亨食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安郁即好牛牛排館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牛亨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好牛牛排館」為獨資商   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   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陳安郁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   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陳安郁」。 二、請提出陳安郁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