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
債 權 人 牛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俊良
上列
債權人牛亨食品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陳安郁即好牛牛排館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牛亨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好牛牛排館」為
獨資商
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
當事人能力,債權人
聲請發支付
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陳安郁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
狀更正
聲請狀之債務人為「陳安郁」。
二、請提出陳安郁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