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
債 權 人 牛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俊良
上列
債權人牛亨食品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汪詠盛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牛亨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好牛牛排館」為
獨資商
號,且業已歇業,負責人
非汪詠盛,債權人應陳報
本件債務
人是「汪詠盛」或「好牛牛排館」獨資商號
二、請提出汪詠盛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