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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36號 債 權 人 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國 上列債權人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周尚毅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核,債權人所提之聲請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   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然請求標的金額   卻為「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請查明正確請求金   額,並具狀更正。 三、因房屋租賃契約並無特別規定,故滯納金不得滾入租金重覆   計算利息,請更正請求金額。 四、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