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36號
債 權 人 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文國
上列
債權人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周尚毅間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核,債權人所提之
聲請狀
所載,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
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然請求標的金額
卻為「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請查明正確請求金
額,並具狀更正。
三、因房屋
租賃契約並無特別規定,故滯納金不得滾入租金重覆
計算利息,請更正請求金額。
四、請補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