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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4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36號 債 權 人 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國 債 務 人 周尚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萬捌仟玖佰元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之總金額為租金加滯納   金,其請求金額已包含滯納金在內,經核,房屋租賃契約書   內容並無特別規定,故滯納金不得再滾入總金額重覆計算利   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