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36號
債 權 人 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文國
債 務 人 周尚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萬捌仟玖佰元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債權人請求之總金額為租金加滯納
金,其請求金額已包含滯納金在內,經核,房屋
租賃契約書
內容並無特別規定,故滯納金不得再滾入總金額重覆計算利
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