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
債 權 人 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蕊禎
上列
債權人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吳展榮間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
聲請,除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
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本件聲請狀狀尾未蓋
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影印清晰之匯款單據影本乙件,到院供查核。
三、經核,債權人所提之匯款單,尚無從證明債務人與
系爭債務
有何關聯?故請提出其他相關事證文件,到院供查核。
四、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