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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 債 權 人 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蕊禎 上列債權人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展榮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   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本件聲請狀狀尾未蓋   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影印清晰之匯款單據影本乙件,到院供查核。 三、經核,債權人所提之匯款單,尚無從證明債務人與系爭債務   有何關聯?故請提出其他相關事證文件,到院供查核。 四、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