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
債 權 人 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蕊禎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吳展榮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吳展榮發支付命令裁定,
惟因
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之印章,且債權人所提之
匯款單,尚無從證明債務人與
系爭債務有何關聯?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4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
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