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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 債 權 人 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蕊禎 上列債權人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展榮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敏如(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巷○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