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
債 權 人 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蕊禎
上列
債權人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吳展榮等二人間
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敏如(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巷○號)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
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