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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號 債 權 人 酇侯資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酇侯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孝賢 債 務 人 許耀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本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記載到期日本票,執票人應於   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   上之權利。查債權人所提之本票(票號:TH0000000、TH000   0000)影本所載,其到期日分別為民國109年2月20日、民國   109年5月20日,故系爭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時所為之提示,   當不生提示之效力,債權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從而本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