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31號
債 權 人 多吉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承晏
上列
債權人多吉師食品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軒靖貿易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多吉師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軒靖貿易有限公司其
法定代理人陳惠如之最新
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