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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54號 債 權 人 韓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宇錫 上列債權人韓太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榛紀食品有限公司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韓太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預付新臺幣500,000元之事證,到院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