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
債 權 人 集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錦慧
上列
債權人集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胡國儀即晟榮企業
社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集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
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
3、4款均有明定,
本件聲請狀均未表明請求金額及確定請求
之利率、請求原因及事實均未陳述,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晟榮企業社之負責人胡國儀(住彰化縣○○市
○○里○○路○○巷○○弄○號)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