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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7號 債 權 人 義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敏雄 債 務 人 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捌仟零壹元,及   (1)其中新臺幣捌拾伍萬零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其   中新臺幣捌拾伍萬零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3)其中新   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3)其中新臺幣壹萬貳   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