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3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
當事人與
債務人弘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4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