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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3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弘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4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