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48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頂鑫電信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客戶編號EZ000000000000之保全契約書甲方為頂好電   訊有限公司,後同編號之契約書所附之公司/商號資料異動   協議書,甲方原為頂鑫企業社後變更名稱為頂鑫電信有限公   司,所附資料並無頂好電訊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頂鑫企業   社或頂鑫電信有限公司,若有異動協議書,請補正之。若此   保全契約書請求對象頂鑫電信有限公司,請撤回此部分之   請求,並更正欲向頂鑫電信有限公司請求之全部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