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48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
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頂鑫電信有限
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客戶編號EZ000000000000之保全契約書甲方為頂好電
訊有限公司,後同編號之契約書所附之公司/商號資料異動
協議書,甲方原為頂鑫企業社後變更名稱為頂鑫電信有限公
司,
惟所附資料並無頂好電訊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頂鑫企業
社或頂鑫電信有限公司,若有異動協議書,請補正之。若此
保全契約書請求對象
非頂鑫電信有限公司,請撤回此部分之
請求,並更正欲向頂鑫電信有限公司請求之全部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