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550號
債 權 人 黃重信
上列
債權人黃重信因與
債務人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黃重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經
查,債權人未於
聲請狀書寫債務人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
代理人游壽元之
住居所,請具狀補寫之;並請提出債務
人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游壽元其最新之
戶籍
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