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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550號 債 權 人 黃重信 上列債權人黃重信因與債務人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黃重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   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書寫債務人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游壽元之住居所,請具狀補寫之;並請提出債務   人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游壽元其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