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37號
債 權 人 陳淑惠
債 務 人 農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因支票(附表編號2、3)利息應自
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
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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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7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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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8年8月30日 │300,000元 │108年10月30日 │PSA0000000 │
├──┼─────────┼───────────┼───────────┼───────────┤
│002 │108年9月30日 │600,000元 │108年11月6日 │PSA0000000 │
├──┼─────────┼───────────┼───────────┼───────────┤
│003 │108年9月30日 │300,000元 │108年11月6日 │PSA0000000 │
└──┴─────────┴───────────┴───────────┴───────────┘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