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96號
債 權 人 瑋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鎵瑋
上列
債權人瑋創國際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瑋創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藍明振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