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3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法拉利衛浴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俊欽 ○           00號 債 務 人 蔡怡芬 債 務 人 施坤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參仟伍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日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