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51號
債 權 人 鄭經緯
上列
債權人鄭經緯因與
債務人黃朝煌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
經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
當事人書狀之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記載,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及
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債權人應自
行查明
本件債務人黃朝煌之
住所並陳報本院。並請提出債務
人黃朝煌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經核,債權人於
聲請狀之陳述,
系爭債務為汽車保養維修款
,故應以保養廠名義為債權人較為
適法,故請釋明賓德汽車
究為「獨資」抑或為「合夥」組織型態?其賓德汽車之正確
名稱究為「賓德汽車」抑或為「賓德車坊國際有限公司」?
請查明並更正,應併更正
聲請狀狀尾之用印。若為合夥,則
應於公司名下增列負責人為法定
代理人。
四、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