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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51號 債 權 人 鄭經緯 上列債權人鄭經緯因與債務人黃朝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 經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當事人書狀之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記載,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及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債權人應自   行查明本件債務人黃朝煌之住所並陳報本院。並請提出債務   人黃朝煌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經核,債權人於聲請狀之陳述,系爭債務為汽車保養維修款   ,故應以保養廠名義為債權人較為適法,故請釋明賓德汽車   究為「獨資」抑或為「合夥」組織型態?其賓德汽車之正確   名稱究為「賓德汽車」抑或為「賓德車坊國際有限公司」?   請查明並更正,應併更正聲請狀狀尾之用印。若為合夥,則   應於公司名下增列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 四、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