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930號
債 權 人 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陸華
上列
債權人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致億塑膠有限公司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無特別約定者,利息應
按提示日起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然依台端所提出之
聲請狀所示,就
本件票款之利息請求利率
為年息百分之十二,請釋明其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若無依據,請更正請求利率)
二、請提出更正後
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