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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930號 債 權 人 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陸華 上列債權人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致億塑膠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無特別約定者,利息應按提示日起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然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就本件票款之利息請求利率   為年息百分之十二,請釋明其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若無依據,請更正請求利率) 二、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