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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大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子惠 上列聲請人大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大茂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程序之聲請人若發票人或受款人,則應釋明因   背書轉讓取得證券上權利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公示催告   之人。是聲請人應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即應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一)若該支票確係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並請提出「銀行支    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二)若非上開情形,系爭支票如有受款人且該受款人已背書轉    讓與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    ,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    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    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    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    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    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