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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辰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奇冲 上列聲請人辰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辰得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應由票據權利人始得聲請,而公司發行之實體股   票一般均由股東持有,例外始為公司持有,聲請人應釋明持   有遺失股票之理由,或改由遺失股票之股東本人聲請公示催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