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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崇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宜鑨 上列聲請人崇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 崇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向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人辦理股票掛失,   其所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不得以影本代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