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京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尤孟澤
上列
聲請人京讚建設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陳詠欣間
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京讚建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抵押
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及其清償日期。(聲請人提出
本票影本未載到
期日,應
具狀陳明是否已對發票人提示?若
是,提示日期即清償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