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涂宗泰
相 對 人 金泰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曲振瑩
關 係 人 陳朝合
關 係 人 陳冠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
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關係人陳冠
甫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
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
4,9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04年9
月3日,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其與關係人
陳朝合對
債權人鄭宏章、邱美月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
。又債權人鄭宏章2人於104年4月1日將
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
讓與
聲請人涂宗泰及
第三人張琬雯,關係人二人於同日向聲
請人涂宗泰及第三人張琬雯借款4800萬元,並簽發面額2400
萬元,到期日為104年9月3日之
本票2紙,各予聲請人涂宗泰
及第三人張婉雯,經聲請人到期提示未獲付款,
迄今尚欠本
金2400萬元,雖關係人陳冠甫於106年8月10日將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出售予相對人金泰興建設有限公司,然依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
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9年9月1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
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9
年9月16日送達於相對人,另該通知對關係人之住、
居所均
無法送達,業已依法另為
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公示送達
公告在卷
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
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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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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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員林市 │地政 │ │0000-0000 │ │ │ │1016.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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