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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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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福祿紡織帆布漂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準用,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84年11月2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下同)45,000,000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惟相對人 並未依約清償,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取得債權憑證。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本院95年度執辛字第00000 號債權憑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 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債 權憑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 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 法第74條之規定,於109年12月8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 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 業合法送達,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 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 │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 備考 │ │ 號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 │ 1 │ 彰化縣 ○ ○○鎮 ○ ○○段 │ 0000-0000 │ 2048.00 │ 全部 │ │ ├──┼────┼─────┼─────┼─────────┼──────┼───────┼────┤ │ 2 │ 彰化縣 ○ ○○鎮 ○ ○○段 │ 0000-0000 │ 805.00 │ 全部 │ │ ├──┼────┼─────┼─────┼─────────┼──────┼───────┼────┤ │ 3 │ 彰化縣 ○ ○○鎮 ○ ○○段 │ 0000-0000 │ 238.00 │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