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抗 告 人 福祿紡織帆布漂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鑫
上列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福祿紡織帆布
漂染股份有限公司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
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1000元。(因債務各別存在,請以附件之多元
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