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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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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抗 告 人 福祿紡織帆布漂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鑫 上列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福祿紡織帆布 漂染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1000元。(因債務各別存在,請以附件之多元   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