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伯特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昭信
上列
聲請人伯特利工程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伯特利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並改列
適格之相對人。
(二)說明聲請拍賣之
標的物是否已建築完竣,並證明拍賣標的
已屬「定著物」,而為獨立交易及使用之
不動產,並提出
證明文件。
(三)檢附相對人之民事陳述意見狀乙紙,請於
前揭時間內對其
陳述之內容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