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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伯特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信 上列聲請人伯特利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伯特利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並改列適格之相對人。 (二)說明聲請拍賣之標的物是否已建築完竣,並證明拍賣標的    已屬「定著物」,而為獨立交易及使用之不動產,並提出    證明文件。 (三)檢附相對人之民事陳述意見狀乙紙,請於前揭時間內對其    陳述之內容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