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鐵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治學
相 對 人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袁震天
律師
破產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
黃國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
作物之重大修繕者,
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
報酬額,對於其工
作所附之定作人之
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
抵押權之登記;或
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民法第513條第
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
惟上開規定分為民法第513條第1項
前段於定作人既有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及後段對將來完成
即
尚非獨立不動產之「預為抵押權登記」,而「預為抵押權
登記」僅係「預先」、「暫時」性登記,與就已登記之不動
產設定抵押權登記,
尚屬有間。其抵押權之行使,仍以將來
完成不動產,係由承攬人基於承攬關係所施作,且屬定作人
所有為限,承攬人始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抵押物取償(最
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再按法定抵押權
人或未經登記之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
債務人
就擔保物權所擔保
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
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
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非訟事件法第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之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寶德公司)前與聲請人鐵雄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鐵
雄公司)簽立工程
承攬契約書,承攬工程總價約定為新臺幣
(下同)7,669,566元,並約定相對人應於聲請人開立統一
發票及經
兩造簽認之工程計價單後30日給付估驗工程款予聲
請人,
詎相對人
迄今共積欠工程款4,360,200元尚未清償,
有經相對人簽認之訂購單
可證,經聲請人多次以口頭、電話
、
存證信函知相對人盡速清償上開工程款,相對人均置之不
理,甚至向法院為破產之聲請,迄今仍未支付任何款項。聲
請人就其承攬之工作物已向地政機關辦理「預為抵押權」登
記,與普通
抵押權設定登記並無不同,為此依民法第873條
規定,聲請裁定相對人所有暫編為彰化縣○○鄉○○段○○○
○○○○○○○○○號之建物准予拍賣,且
本件抵押權並無
非訟事
件法第73條第1項規定
適用
云云。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
系爭承攬工程尚未完工,聲請人尚不
得請求報酬,本件債務尚未屆清償期,不符
拍賣抵押物要件
,且聲請人僅預為抵押權登記,尚非抵押權,亦不得依民法
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
四、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工程承攬契約書、
公
證書及暫編為彰化縣○○鄉○○段○○○○○○○○○○○○號之建
物登記謄本影本為證。依前開暫編謄本
所載,其登記原因為
「預為抵押權」,其他登記事項註記:「承攬事實及建造執
照號碼,詳如彰化縣政府建照執照(107)府建管(建)字
第0000000號、(108)府建管(雜)字第0000000號、(108
)府建管(建)字第0000000號、(108)府建管(建)字第
000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內容詳如109年度北院民公晉字
第500294號
公證書之聲請人與相對人工程承攬契約書,承攬
報酬額7,669,566元」固可明於聲請人即承攬人於開始為承
攬工作前之民國(下同)109年3月間,就尚未建造而「預計
將來完成」如上開建照所示建物有「預為抵押權登記」。惟
依民法第513條所為「預為抵押權登記」僅係「預先」、「
暫時」性登記,與就已登記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記,尚屬
有間。應
俟將來不動產「完成時」,係由承攬人基於承攬關
係所施作,且屬定作人所有為限,承攬人始得就承攬關係報
酬額對抵押物取償。因本件係聲請人即承攬人行使民法第
513條之法定抵押權,而相對人主張所擔保之債權,因工程
尚未完工,債務尚未屆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既對是否完工
有所爭執,即是對全部債權有爭執,依首開規定,聲請人聲
請拍賣抵押物,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
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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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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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暫 編│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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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5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 │一層:304.08;地下一層│ │全部 │ │
│ │ │工路25號 │興段27、28、30│ │:157.50;夾層一層:19│ │ │ │
│ │ │ │、31、44、45、│ │.57;合計:481.15 │ │ │ │
│ │ │ │46、47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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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76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 │ │ │全部 │工作物(雜項)│
│ │ │工路25號 │興段27、28、30│ │ │ │ │ │
│ │ │ │、31、44、45、│ │ │ │ │ │
│ │ │ │46、47地號 │ │ │ │ │ │
├──┼───┼───────┼───────┼───────┼───────────┼─────┼────┼───────┤
│003 │77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 │1層:186.00;合計:186│ │全部 │ │
│ │ │工路25號 │興段27、28、30│ │.00 │ │ │ │
│ │ │ │、31、44、45、│ │ │ │ │ │
│ │ │ │46、47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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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78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 │1層:144.00;合計:144│ │全部 │ │
│ │ │工路25號 │興段27、28、30│ │.00 │ │ │ │
│ │ │ │、31、44、45、│ │ │ │ │ │
│ │ │ │46、47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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