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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美麗 代 理 人 李子琳 上列聲請人陽欣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桑林等二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陽欣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併   退台端所附受款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匯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