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江美麗
代 理 人 李子琳
上列
聲請人陽欣企業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謝桑林等二人間
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陽欣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併
退台端所附受款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匯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