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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綺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幼玫 上列聲請人綺姬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瀅晴即騰瀅企業社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綺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原因及事實中記載債務人僅給付749,970元正予聲請人   ,查與附表1備註編號1至編號5之清償金額總計為849,970   元不符,債務人清償一部之金額究為多少?以及聲請人所請   求債務人給付之金額金額究為多少?請具狀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