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綺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幼玫
上列
聲請人綺姬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陳瀅晴即騰瀅企業社間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綺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原因及事實中記載
債務人僅給付749,970元正予聲請人
,
惟查與附表1備註編號1至編號5之清償金額總計為849,970
元不符,債務人清償一部之金額究為多少?以及聲請人所請
求債務人給付之金額金額究為多少?請具狀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