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仁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俊卿
上列
聲請人仁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賴錫煉間
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仁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製作如
聲請狀所載之附表(內載:
發票日、票面金額、到
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