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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仁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俊卿 上列聲請人仁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錫煉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仁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製作如聲請狀所載之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   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