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鴻慶旗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延建
相 對 人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紅
相 對 人 曾文郎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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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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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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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5月17日 │100,000元 │107年6月30日 │107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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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年5月17日 │100,000元 │107年6月30日 │107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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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7年5月17日 │94,310元 │107年6月30日 │107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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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