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裕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富峰
相 對 人 黃崔寶鳳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如附表所示日期提示後尚有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如附
表編號2之本票
所載到
期日為民國108年11月31日,係曆中所
無之日期,應以該月之末日即108年11月30日為到期日,俾
符合當事人真意,
併予敘明。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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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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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即提示日) │ │ │
├──┼───────┼─────────┼───────┼──────────┼────────┼──┤
│001 │108年10月10日 │300,000元 │108年10月31日 │108年12月1日 │WG0000000 │ │
├──┼───────┼─────────┼───────┼──────────┼────────┼──┤
│002 │108年10月10日 │20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2月1日 │WG0000000 │ │
├──┼───────┼─────────┼───────┼──────────┼────────┼──┤
│003 │108年10月31日 │35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2月1日 │WG0000000 │ │
└──┴───────┴─────────┴───────┴──────────┴────────┴──┘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