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泰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子凡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
相對人鈵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台端取回本院105年度存字第
740號
提存物之同意書(原所提同意書關於鈵鍵工程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李瑞祥之印文與該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印文均
不符,應提出與公司變更登記表印文相符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