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李峻葦
代 理 人 韓芷齡
相 對 人 曾國嘉
相 對 人 柯萬忠
相 對 人 晉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岸
相 對 人 李涼彬即晶品農場
相 對 人 嘉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張貴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
所為之109年度司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
正本中主文關於「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13號
提存事件
,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750,000元整,准予發還」之記
載,應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313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750,000元整,准予發還」。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