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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李峻葦 代 理 人 韓芷齡 相 對 人 曾國嘉 相 對 人 柯萬忠 相 對 人 晉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岸 相 對 人 李涼彬即晶品農場 相 對 人 嘉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張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 所為之109年度司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主文關於「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13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750,000元整,准予發還」之記 載,應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313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750,000元整,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