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環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敏生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漢周即漢昆水電工程行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原聲明第一項為
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19,750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佐以原判決
主文第一項
為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等語,據此核算
本件上訴利益
之價額應為519,7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430元,
惟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