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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環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生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漢周即漢昆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原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19,75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佐以原判決主文第一項 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據此核算本件上訴利益 之價額應為519,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惟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