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環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敏生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12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
已於109 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
上訴人逾期
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
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