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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環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生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12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 已於109 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