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游潭樣 被   告 豐毅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坤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3年7月7日簽定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 約書,由被告承攬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市○○○路○○號 (惠宇天青10C)房屋室內裝修工程,工程總價新臺幣(下 同)4,350,000元,施工期限自103年7月7日起至103年12月7 日止(下稱系爭承攬契約),然因被告工程延宕5個月之久 ,原告於104年5月22日通知被告終止裝修工程,並再於104 年5月27日以員林西門郵局91號存證信函終止系爭承攬契約 。被告施作工程,就裝修部分:天花板龜裂、粗糙、凹凸不 平、材料不實、偷工減料、致產生瑕疵;被告施作廚櫃、衣 櫃、鞋櫃,未依系爭承攬契約約定,施作柚木貼皮,如噴染 漆,此經台中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台中室內設 計公會)鑑定為塑膠貼皮,施作結果也是龜裂脫皮脫膠等瑕 疵;被告施作磁磚工程,未依系爭承攬契約定品牌,擅自變 更品牌謀取暴利,施作結果地板磁磚與牆壁磁磚,凹凸不平 、縫隙不一、線條不整,浴室地板會積水,磁磚瑕疵品也貼 上等等瑕疵工程。依照系爭承攬契約裝修工程總價4,350,00 0元,而被告實際施作工程,原告共計支付3,480,000元,及 未完成裝修工項等,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合計696,000元 ,及因被告故意拖延施工,致原告無法於良辰吉日搬進新居 ,產生焦慮,壓力煩躁,一時之間無法找到接手新裝修工班 人員,工程再延遲一年之久才順利完成,故就此部分請求精 神賠償100,000元。原告請求賠償金額合計為796,000元(計 算式:696,000元+100,000元)。 ㈡伊於104年4月中旬終止系爭承攬契約,被告故意刁難,將工 具等東西放在該屋內,讓伊沒辦法找其他人施作,104年5月 中旬伊發存證信函叫被告不可以再進場,並把東西拿走,10 4年5月中旬被告走後伊就進去該屋內,一直到104年6月被告 對伊起訴請求工程款,該案於105年間委託台中室內設計公 會鑑定有瑕疵,鑑定報告內有說明要扣錢的%數,而伊亦於 105年時知道工程有上開瑕疵,但沒有請求如本件的損害賠 償,也沒有主張要扣除20%的瑕疵及損害賠償。原告請求之 696,000元是依據伊已支付3,480,000元的20%計算出來,而 20%是依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囑託台中室 內設計公會的鑑定結果;精神損害賠償100,000元伊也沒有 請求過,而精神上損害是從被告提告伊的訴訟開始。又系爭 承攬契約總工程契約金額是4,350,000元,並沒有追加,被 告所稱的都是虛列,且並沒有時效的完成,因為被告一直都 在告伊,整個訴訟從104年6月伊都一直是被告,房子好好的 ,被告卻用很粗俗的材料施作,伊沒辦法接受,故伊主張引 用臺中地院的鑑定報告,該鑑定報告伊大概是106年5、6月 那時有去閱卷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付原告796,000元, 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⒊請准提供擔保,予以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前同為員林 獅子會會友,於103年7月7日簽訂系爭承攬契約,兩造除簽 立系爭承攬契約外,於工程進行中,原告另有委託被告追加 工程,至104年4月16日原告僅僅付款3,480,000元,被告屢 屢請款不順、原告又以大家都是獅子會友等情而就追加工程 稱以不用簽立契約及其他推託因素,致被告不得不暫停工程 進行,詎料原告非但未給付全額工程款,反倒對原告提起遲 延違約金訴訟,因被告未委任律師、且未諳法律,因而經臺 中地院判決30餘萬元遲延違約金,然原告矢口不提追加工程 及遲延不付款導致前開工程延宕,更否認有任何追加工程, 再於另案給付工程款訴訟(案號:107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 股別:青股)稱是被告自己要施作云云,但卻經被告提出原 告自行寄發之存證信函所提及本案工程、追加工程工項金額 之計算方法等等,原告自承不含空調冷氣設備共計4,105,69 3元工程款,卻前後僅僅願意支付3,480,000元工程款,又兩 造之對話紀錄,可知悉原告確實心態可議、道德感低落之人 !次查,兩造間之本案工程,被告於104年5月中旬離開該屋 不再施作,並於104年6月間起訴,審理中經台中地院於104 年前間委送台中室內設計公會鑑定,鑑定本案工程價格為37 7餘萬元,再經補充鑑定修正本案工程金額為3,960,182元, 但皆漏未鑑定追加工程;再經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下稱臺中高分院),送補充鑑定關於第一審法院漏未鑑 定之追加工程,經台中室內設計公會鑑定補充鑑定追加工程 為834,982元,但被告主張證物三即補充鑑定報告書漏未計 算128,000元(註:表列計算漏計128,000元),而經傳喚鑑 定人於107年9月12日作證所肯認漏計,故而追加金額總額為 962,982元。如前所述,總計工程中,本案工程經台中室內 設計公會鑑定實作實算價格為3,960,182元、追加工程價格 為962,982元,總計工程款高達4,923,164元,然系爭承攬契 約約定4,350,000元,後因扣除瑕疵及實作實算結果之工程 款為3,960,182元,加計追加工程款後之總工程款高達4,923 ,164元,原告卻僅願意支付3,480,000元工程款,並過程中 不斷推託、不願給付、並以套獅子會友交情方式遲延給付工 程款,並更而提訴主張遲延違約金,更否認有追加工程情事 ,顯失厚道。 ㈡瑕疵部分,原告都已經在臺中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599號審 理中經過鑑定,並且有主張扣除瑕疵及未施作工項,因而臺 中地院駁回被告之訴,目前在臺中高分院審理中,案號為10 7年度建上易第7號,因臺中地院委託台中室內設計公會之鑑 定並未就追加工項為計算,故臺中高分院重新就鑑定工程款 及追加工程為鑑定,扣除瑕疵工項及未施作工項之實做實算 ,總計工程款為4,923,164元,且總價業經扣除本案原告所 主張的瑕疵以及未施作的工項,惟因本案原告不服,所以再 次聲請補充鑑定,目前補充鑑定中。而鑑定結果並未將各項 瑕疵獨立認定,而是用某工項價額扣除百分之二十的方式計 算瑕疵扣款,所以如果要真實計算各項瑕疵價額,即前開百 分之二十,如果原告在本案主張瑕疵賠償,被告主張時效抗 辯罹於時效一年。又臺中地院囑託之鑑定報告,於106年初 鑑定完畢,106年5、6月之前開庭時提示106年2月10日之鑑 定及106年2月28日之補充鑑定給兩造。精神賠償部分,原告 之主張無理由,被告認定這是工程瑕疵,不是侵權行為上的 精神上損害,即使原告主張債務履行而適用民法侵權行為章 節的精神上損害賠償之依據,被告認為還是主張時效抗辯等 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 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3年7月7日就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市○○○路 ○○號(惠宇天青10C)房屋室內裝修工程簽訂建築物室內裝 修-工程承攬契約書,由被告承攬,工程總價4,350,000元 ,施工期限自103年7月7日起至103年12月7日止(下稱系爭 承攬契約)。 ㈡原告於104年5月22日通知被告終止裝修工程,並再於104年5 月27日以員林西門郵局91號存證信函終止系爭承攬契約,並 於終止系爭承攬契約前給付工程款3,480,000元予被告;被 告嗣於104年5月中旬退出該屋內。 ㈢本案被告於104年間向臺中地院對本案原告提出給付工程款 訴訟,經台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599號審理, 審理中並囑託台中室內設計公會就該屋為鑑定,並以鑑定結 果判決原告(即本案被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原告(即 本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臺中高分院以107年度建上易字 第7號審理中。 ㈣臺中地院囑託台中室內設計公會之鑑定,於106年年初完成 ,兩造於106年5、6月間知悉該鑑定結果,原告即從此時知 該屋有台中室內設計公會鑑定結果之瑕疵。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施作工程,就裝修部分:天花板龜裂 、粗糙、凹凸不平、材料不實、偷工減料、致產生瑕疵;被 告施作廚櫃、衣櫃、鞋櫃,未依系爭承攬契約約定,施作柚 木貼皮,如噴染漆,此經台中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 下稱台中室內設計公會)鑑定為塑膠貼皮,施作結果也是龜 裂脫皮脫膠等瑕疵;被告施作磁磚工程,未依系爭承攬契約 定品牌,擅自變更品牌謀取暴利,施作結果地板磁磚與牆壁 磁磚,凹凸不平、縫隙不一、線條不整,浴室地板會積水, 磁磚瑕疵品也貼上等等瑕疵工程,請求損害賠償金額696,00 0元,是以原告已支付工程款3,480,000元再乘以台中地院囑 託鑑定結果扣減20%計算得出等語,顯係主張減少報酬;而 兩造於台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99號,被告起訴 請求原告給付系爭裝潢工程之工程款案件中,原告曾於該案 抗辯:「系爭契約所報價的單價與施作品質工法,有相當大 落差,原告所使用的材料、材質,與一般市場行情,價差太 大,施作品質瑕疵,粗糙凹凸不平、龜裂、偷工減料、重複 計價,被告自無法接受。鑑定報告認有木作櫥櫃貼皮已脫膠 或裂開、天花板呈現龜裂、浴室地板洩水度不足等瑕疵。主 臥室浴室牆壁原貼一磚磁磚(高級品),原告未經告知擅自 變更為冠軍磁磚(一般品),謀取暴利。木作櫥窗貼皮部分 ,現場鑑定材質為仿實木皮塑膠耐磨貼皮,原設計材質標註 為櫥櫃表層貼實木皮板,現場鑑定為塑膠耐磨貼皮「背膠+ 裏膠」不足及未加溫熨燙加壓等施工瑕疵。另水電工程坪數 ,估價單表列坪數為78坪,實際施作坪數為室內總坪數54.8 坪,顯見原告於估價單就作不實報價,原告當初亦未實際說 明水電工程計算方式是以整戶之建築物面積計算,被告當時 完全相信原告報價及丈量,全部工程施作原告都是虛列不實 數據」等瑕疵,並經該案以台中室內設計公會鑑定結果工程 價額百分之20之方式計算瑕疵,判決扣除該部分工程款在案 ,此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本件原告亦自承其請求系爭工程之 瑕疵損害賠償金額69萬6000元,係依該案鑑定報告之結果予 以計算,故原告於臺中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599號案件中提 出抗辯之瑕疵項目實與本件之主張相同,且業於該案主張應 於工程款中扣除,並經該案判決「本院認鑑定單位所鑑定之 數量為原告所施作完成之數量,並無不合。至被告辯稱:原 告施作之品質有瑕疵,及價格不合理等語,則為原告所否認 。此部分鑑定單位,就瑕疵部分鑑定結果為:泥作工程1.主 臥室、浴室地板瑕疵應扣減20%(即附件補充鑑定泥作工程 編號13),經扣減後該項目金額應為2萬元(25000×20%= 5000,00000-0000=20000);裝修工程1.玄關、客廳、餐 廳、臥室等天花板瑕疵應扣減20%(即附件補充鑑定裝修工 程編號1),經扣減後該項目金額應為15萬7872元(000000 ×2 0%=39468,000000-00000=157872)。2.主臥、更衣 室、浴室櫥櫃木作貼皮之瑕疵應扣減20%(即附件補充鑑定 裝修工程編號26),經扣減後該項目金額應為15萬920元( 000000×20%=37730,000000-00000=150920)。3.女孩 房、更衣室、浴室櫥櫃木作貼皮瑕疵應扣減20%(即附件補 充鑑定裝修工程編號60),經扣減後該項目金額應為5萬760 0元(72000×20%=14400,00000-00000=57600)。4.男 孩房櫥櫃木作貼皮瑕疵應扣減20%(即附件補充鑑定裝修工 程編號18),經扣減後該項目金額應為9萬5360元(000000 ×20%=23840,000000-00000=95360(見本院卷二第74頁 )。附件之補充鑑定鑑價表(修正版),就上開應扣減20% 部分,並未予以扣減,是扣減後被告應給付之承攬報酬為34 2萬6027元(0000000-000000=0000000)」認定減少報酬 等情在案,故原告於本件以減少報酬方式計算請求損害賠償 之金額,除將承攬之減少報酬及損害賠償混為一談外,是否 有重複扣款之情洵非無疑。 ㈡又按民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 、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再查 承攬工作物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物發生瑕疵損 害,定作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其權 利行使期間,民法債編各論基於承攬之性質及法律安定性, 認應從速行使,修正後民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已定有短期 時效,自應優先適用。是定作人縱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 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優先適用同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 所定一年之短期時效,而非十五年之時效期間。查原告自承 臺中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599號案件審理中,其於106年5、6 月間即曾閱卷知悉鑑定報告結果,故原告自該時起即已發見 並知悉系爭工程有瑕疵存在,依前揭規定其瑕疵損害賠償請 求權受一年期間之限制,最遲至107年6月即已屆滿,原告於 本件主張因工程瑕疵而受有損害,請求被告賠償工程部分69 6,000元及精神部分100,000元,均已超過權利行使之期間而 消滅,故其請求自屬無據。 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9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又原告既受敗訴之判決,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