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崗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奕樵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溪湖鎮湖南國民小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5,880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