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宣瑩
代 理 人 彭權進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條、第46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
更生程序,
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
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
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此為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主張其原任職於寶源複合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每月薪資25,000元,平均每月支出約2萬元,積欠
債務高達新台幣(下同)400萬餘元,
嗣後遭公司
資遣,實
無法清償債務,故聲請更生。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
受扶養人清單、機車行照、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薪資卡、
切結書、彰化就業中心失業給付認定
預約單、金融機構
債權人清單、
非金融機構
債權人清單、生
活必要支出清單、台電公司繳費通知、收費袋、支出發票、
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單、親屬系統表、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
償還計劃書、彭彥橙之郵局存摺、債務人之存摺、彰化縣伸
港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次查,本院
依職權向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函查聲請人106、107年所得稅資料;
向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聲請人集中保管有價證
券;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歷年之投保資料。
四、
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
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又第1項債務人
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
原因、種類及
擔保。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
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查本院前於109年4月27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說明
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各項債務金額、原因、種類
及擔保,聲請人於109年4月29日收受上開通知函,有送達證
書
可稽。聲請人雖於109年5月8日提出債權人清單及
切結書
,表明非自願性離職之證明書及失業給付,且稱待產中,然
其提出之債權人清單並未依法補正表明民間借貸之原因,有
違上開規定。
五、據聲請人之債權人寶源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其自
106年間起至108年4月間,曾多次出借款項予聲請人,有時
出借金額高達100萬餘元,顯然聲請人之開支用度有違常情
。經本院向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調取聲請人所
經營之永順衛浴企業社,於聲請人為
本件聲請時,尚在營業
中,係於109年10月2日始停業,
核與聲請人於109年3月13日
聲請調解書狀
所載: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勾選「否
」,顯然不同,故本院對於聲請人其收支情形、積欠借款之
用途以及日後清償方式等事項,均有待聲請人說明,
嗣經本
院於109年9月4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說明:其109
年度之收支情形、提出相關房屋權狀及房貸資料、債務人於
106年8月23日向寶源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16萬元,
為何其後又陸續向該公司借款?聲請人生109年4月30日離職
,目前收入來源?日後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查該通知函業於
109年9月10日寄存於聲請人代理人戶籍地之派出所,有送達
回證
在卷可稽,然聲請人
迄今未補正相關陳報事項及資料,
可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
生,既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
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六、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