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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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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許榮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求為廢棄原判決,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判命被上訴 人給付新臺幣46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上訴人於109年8月26日具狀表明 刪除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改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清 償債務等語。經查,票據法第13條性質上為抗辯權,非得援引作 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請求權基礎,不能認為上訴人已表明訴之 變更後之訴訟標的。惟其情形可以補正,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向本院表明變更後之訴訟標的,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之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洪志賢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