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許榮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求為廢棄原判決,依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判命被上訴
人給付新臺幣460,000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嗣上訴人於109年8月26日具狀表明
刪除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改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清
償債務等語。
經查,票據法第13條性質上為
抗辯權,
非得援引作
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
請求權基礎,不能認為上訴人已表明訴之
變更後之
訴訟標的。
惟其情形可以補正,
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向本院表明變更後之訴訟標的,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其訴之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洪志賢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