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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陳鴻廷 被 上訴人 富雋榮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家 被 上訴人 黃靖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茂盛